协会动态

苏州市民防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2-27 浏览人数:

 苏州市民防协会(2015)0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苏州市民防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从事与民防(人防)建设相关的

  企事业单位和民防(人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苏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防(人防)如何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为民防(人防)建设事业献计献策,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民防(人防)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努力为苏州民防(人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民防局(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苏州市民治路2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民防(人防)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收集推广防空、防灾的资料和经验;编辑出版民防(人防)刊物,汇编学术论文;开展行业发展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民防(人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新路子、新途径,交流国内外民防(人防)发展的工作动态、信息;

  (三)贯彻执行民防(人防)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宣传和业务技术培训,普及民防(人防)知识;

  (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组织课题研究、技术论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应用;

  (五)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民防交流考察活动;

  (六)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决策论证活动,组织行业自律规范行动;

  (七)在与民防相关的设计、施工、生产、监理等行业开展诚信、优质竞赛活动;

  (八)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积极承担政府委托、转移的职能及事务并努力圆满完成。

  (十)开展有利于民防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和协会自身建设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凡从事与民防(人防)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致力于民防(人防)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入会。个人会员:凡从事民防(人防)工作的人员或热心支持民防(人防)事业的社会人员均可申请入会。苏州市民防局机关工作人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民防(人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第七条所述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初审,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本行业诚信;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科研成果,学术著作和科技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受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协会终止事宜,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变更或增补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不同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急办事项和专项事务,必要时会议情况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专业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协会会长担任,特殊情况时也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参加并可主持协会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协会的重要决定应该先征求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名誉会长、协会顾问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必要时经会长授权可代理会长行使职权,并向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事务并向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收取数额及时间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费设基本会费和专项会费,专项会费用于协会开展专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维护协会正常运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