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定

苏州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办法(试行)(2017年9月27日)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图、平战转换预案编制登记工作,保障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统计行业信息,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和苏州市民防协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业务的,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审图)、平战转换专项设计及预案编制(以下简称预案编制)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苏州市民防协会(以下简称民防协会)依据本办法开展人防工程设计、审图、预案编制项目的行业信息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登记)。

 

第二章   设计登记

  第四条  设计登记按项目实施,设计单位在完成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苏州市人防工程设计登记表》(以下简称设计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详见填表说明),签署《苏州市民防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携带复印件原件及人防工程设计合同正式文本、《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办理设计登记。

  第五条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完成后,还应填报《苏州市人防工程项目设计作业成果表》并附审图机构对送审施工图设计成果的第一次审查意见材料,上传至登记部门电子邮箱。

 

第三章   审图登记

  第六条  审图登记按进市告知和审图项目实施。

  第七条  审图机构填写《苏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详见填表说明),签署《承诺书》办理告知登记。

  第八条  审图机构审图作业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苏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图登记表》,签署《承诺书》并附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详见填表说明),携带复印件原件及人防工程审图合同文本、人防工程审图各次意见和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办理审图项目登记。

 

第四章  预案编制登记

  第九条  预案编制登记按项目实施,设计单位预案编制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苏州市人防工程项目平战转换设计、预案编制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详见填表说明),签署《承诺书》,携带复印件原件及人防工程转换设计预案编制合同文本、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项设计及预案编制主要成果(各专业转换工程量统计、转换采取的技术措施、早期、临战、紧急三阶段转换内容划分,人工及造价预算、实施方法等资料,办理预案编制登记。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登记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对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审图、预案编制单位的从业行为信息进行登记,符合要求的,在《登记表》登记部门栏加盖《登记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不予受理:

  (一)登记材料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有格式合同文本不使用、或增设和订立的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设计、审图、预案编制资质的;

  (四)不符合国家、省、市的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建政策和战技要求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不愿加入民防行业自律公约、不签署《承诺书》的。

  第十二条  登记部门应当对不予受理的作出说明,项目设计、审图、预案编制单位对不予受理登记有疑义的、可以提请苏州市民防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督和裁决。

  第十三条  登记信息在民防协会网站即时公布,定期汇总公告发布并报送民防(人防)主管部门,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初次登记已提交过的的资质、资格等附件材料,再次登记不需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 民防协会会员单位初次登记签署《承诺书》后、再次登记不需再签署。

  第十六条 《设计登记表》《审图企业登记表》《承诺书》式样见附件、可在民防协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本办法由苏州市民防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人防工程项目设计登记表》

   2、《苏州市人防工程项目设计作业成果表》

   3、《苏州市人防工程审图企业登记表》

   4、《苏州市人防工程项目审图登记表》

   5、《苏州市人防工程项目平战转换设计、预案编制登记表》

   6、《苏州市民防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