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的管理,促进行业信息的登记和利用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和提升行业精准指导水平,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苏州市民防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业务的设计、审图、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平战预案编制、造价咨询等从业企业的信息登记证明。
二、《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是苏州市民防协会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具备人防工程建设从业能力企业信息的登记证明。
三、依法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从业资质资格的项目应当同时出具相应证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苏州市民防协会负责《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印制、发放和年度登记管理工作。
五、苏州市民防行业的从业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悬挂《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正本,并在承接相关经营业务时宜出示。
六、需要申领《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的企业应在苏州市民防协会网站的行业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申报,经核对无误后发放。
七、《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在年度末前30日内进行信息登记,三年换证一次。
八、从业单位(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申报变更,重新领取《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
九、负责年度登记的民防协会应当对人防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的行业自律情况进行检查,从业单位(个人)落实苏州市民防行业自律公约责任的,年度信息登记应予以通过,并在《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上加盖年度登记专用章。
十、从业单位(个人)未落实苏州市民防行业自律公约责任的,年度不予信息登记。民防行业协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行业自律准则后,方可通过年度登记。
十一、《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的,使用单位(个人)应申报补证。
十二、禁止伪造、冒用、涂改《苏州市民防行业从业能力信息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