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苏州市人民防空协会。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苏州市社会团体。是由苏州市从事人防建设施工、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咨询监理、审图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平战预案编制、警报通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程监督、科研院所、宣传教育、行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支持、鼓励会员开拓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壮大经济实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交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人防建设;实施行业自律和信息登记管理,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行业积极、稳步、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团体地址:苏州市民治路2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调研。宣传贯彻人防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推广人防建设发展的资料和经验,提出人防行业创新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交流推广。组织开展国际民防国内人防发展的考察、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学术论文,推广应用新科技、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组织人防行业各类优质评选和推荐,并及时向社会推介;
(三)行业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建立行业专家信息库,开展课题研究、工程论证、检测评估等防护技术服务。组织创新管理会议、讲座、展览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咨询服务,提高会员企业管理、技术、质量意识;
(四)登记统计。依法依规开展行业信息登记统计,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从业能力的测评评估,组织人防企业各类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优质经营管理人员的评审推荐。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服务,配合政府行业监管;
(五)行业自律、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协助会员进行反垄断,反倾销等调查,协调规范人防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氛围。促进人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开展有利于人防事业改革、创新、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关心、支持、致力于人民防空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
(二)拥护 并遵守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
(三)在人民防空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具备行业从业的资质、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团体官方网站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按照网站提示邮寄纸质材料至协会办公室;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行业建设发展信息,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其他行业技术服务等;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本行业诚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提供科研成果,学术著作和行业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或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如有需要,经理事会或者50%以上会员提议,可朝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协会终止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40%,增加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的选举产生、罢免由会长办公会决议。
(建议增加理事的选举产生、罢免,理事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理事会理事长由协会会长担任。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能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荐选举常务理事;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30-40%。。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急办事项和专项事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常务理事会职权。必要时会议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监事参加,必要时副秘书长及相关专业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参加。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与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特殊情况时也可由人民防空行业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常务理事单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担任,须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并由会员大会确认。 (建议修改为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 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参加并可主持协会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协会的重要决定应先征求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协会顾问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协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经会长授权或会长不能履职时可代行会长职权,并向会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协会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事务并向秘书长负责。
第六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除用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